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2民初124号
原告: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礼,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菲,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歧,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限责任公司桦南项目部经理,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6元,由原告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立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