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1002执4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特7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认证费84471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08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政府主导的重整紧要关头,如处置该企业财产,可能导致重整失败及造成社会不稳定。故目前不宜处置该企业财产。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椒江区工人××路××号的房地产,本院已另案保全。该企业另有其他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经本院反复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20日椒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发函,认为,该企业目前在政府主导下的重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根据中央关于稳企业、稳金融等要求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为保证企业重组的顺利推进,确保社会稳定,要求对涉该企业的工作予以支持。 上述执行情况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4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人民陪审员  刘志江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代书 记员  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