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10541号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玄明虎
审 判 员 王蕾蕾
代理审判员 梁 冬
书 记 员 龚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