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26423号
申请人:某商贸公司。
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
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119224.8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商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119224.8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