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18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华荣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仁和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荣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584876.34元,申请执行费105985元。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华荣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积极处理在本院的所有案件,现资金短缺,所以引进了第三方企业进行注资,因被执行人在新津区开发的市场正在建设中,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完工政府组织双方多次协商,但未形成最终的方案,现项目正在顺利推进,双方也在正在协商且现案件已临期,根据最高院善意执行的观念,法院也有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职能,故先终结此执行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118执2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