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三好同创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103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好同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兴元社区玉雕文化产业园30幢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好同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湘民申5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现本案执行内容尚不能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103执377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