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耿全坤、双鸭山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民特82号
申请人:耿全坤,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系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双鸭山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杰,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耿全坤与双鸭山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9经双鸭山市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双鸭山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耿全坤集资款1350元、工资款2348元、经济补偿金23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耿全坤与申请人双鸭山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经双鸭山市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