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晟兴建筑有限公司

上诉人哈尔滨圣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4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圣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方武,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建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大军,萝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圣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先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案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圣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才及委托代理人李方武,被上诉人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萝北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圣源公司与被告萝北公司签订了《景观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萝北县太平沟风景区景观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从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工程总造价为49.4万元。原告进行了施工,但未按照约定如期交工,存在延期情形。经鉴定,工程部分凉亭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浮雕墙实际施工图案与设计图案不符且有裂缝,施工质量不合格,实际造价为726,866.99元。
原审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圣源公司与被告萝北公司签订了《景观工程承包协议》,合同是有效合同,原告进行了施工,对其合格部分被告应当给付工程款,不合格部分应当进行维修合格后予以给付,对不能维修的部分应当扣除,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34.6万元,但根据鉴定意见文化墙部分不合格,且文化墙无法修复,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双方认可扣除文化墙部分剩余款项为8.1万元,该8.1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因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逾期交工,故其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扣除维修凉亭费用,但被告未证明维修费用具体数额,被告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在取得相应证据后或实际修复后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哈尔滨圣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8.1万元。案件受理费6,490.00元减半收取为3,245.00元,由原告承担2,332.50元,由被告承担912.50元;鉴定费用20,390.00元由原告负担15,617.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4,773.00元。
圣源公司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浮雕景墙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要求全部拆除不符合客观事实,整个浮雕景墙的施工过程是按萝北公司的要求、在萝北公司的施工监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壁画只是浮雕景墙的附属物,属于可拆除及维修部分,鉴定未提出不能维修,原审认定浮雕景墙无法维修,不符合实际,请求依法改判。
萝北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正确。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源公司与被上诉人萝北公司签订了《景观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审法院依据双方认可扣除文化墙部分剩余款项为8.1万元的事实,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8.1万元正确,应予维持。依据鉴定结论:工程部分凉亭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浮雕墙实际施工图案与设计图案不符且有裂缝,施工质量不合格。鉴于该鉴定对拆除还是维修未给出意见,对该部分请求可另行主张权利。至于上诉人提出整个浮雕景墙的施工过程是按被上诉人萝北公司的要求施工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判决结果亦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27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景华
审 判 员  郭培君
代理审判员  任兢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