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29民初83号
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乡县城太行街。
法定代表人:郭雁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乡县韩北乡王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乡县韩北乡王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村委主任。
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乡县韩北乡王家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4元,由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京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