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29民初67号
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城太行街。
法定代表人:郭雁鹏职务:经理
被告:武乡县韩北乡王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韩北乡王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村委主任
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乡县韩北乡王家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乡县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武文军
人民陪审员 巩晓鹏
人民陪审员 李翠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