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焦伟,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冯潇丹,黑龙江省襄河农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阳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苏振河,该公司经理。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依据(2017)黑81民初5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黑龙江省襄河农场申请执行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绥北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申请执行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绥北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恩良
审判员 潘秀丽
审判员 孙丽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