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1财保374号
解封申请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振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陆,职务:总经理。
解除申请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黑118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予以查封。解除申请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安市某小区南侧东面第一户116号,面积109.3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解除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安市某小区南侧东面第二户115号,面积66.9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解除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安市某小区临步行街111号,面积77.2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