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执7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苏振河。
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臣。
本院在执行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在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所查封的房屋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求处置。
三、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数额为2800000.00元(不含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1181执7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长俊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