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81**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06441XM,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7××××××××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合规风控部部长,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
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9052975XF,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阳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与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用售楼款,支付本案的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同意并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7)黑8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