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
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与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7〕黑8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于2020年1月14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将该案于2020年8月7日裁定指定绥北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执行。经本院多次调查,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人民币3721454.90元(含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米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