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臣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臣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4922号 原告:***,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臣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电子商务业园区3号楼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GK3LN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臣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速裁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