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凫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市凫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6民初230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市凫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凫前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凫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