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140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8号。
负责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鹏,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明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东洁
书 记 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