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晓鹏,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26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在(2022)川0604执4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5436元(未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