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2595号
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鹏,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千利达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8号(1-30-24)。
法定代表人:陈玲。
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千利达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3元,保全费1775元,合计4308元,由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