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宇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2593号之一
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鹏,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13-4号(8门)。
法定代表人:郭清英,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宇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2021年12月6日,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元,保全费1,125元,合计2,486元,由原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明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东洁
书 记 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