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汉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3505号 原告:湖南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湖南汉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汉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汉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迪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辉 书 记 员 冯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