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2民再1号
原审原告:***,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经理,住兰西县。
原审被告:兰西县电业局,住址地兰西县兰西镇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审被告:兰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兰西县兰西镇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夏长青,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姚堂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系兰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长,现住兰西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兰西县电业局、兰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姚堂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6月8日,原审原告***经法院释明,申请变更原告为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以***已过退休年龄,无权代表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为由,驳回了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的起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19)黑1222民监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原审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243,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65,713.21元,共计508,713.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被告兰西县电业局建综合楼,由兰西县第一建筑公司姚堂国负责承建,采暖锅炉和附属设备购置、安装交由原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完成,总造价450,000.00元,因综合楼当年未交工,第二年即1996年电业局决定综合楼单独安一台二吨锅炉,主管基建的电业局副局长姜永才找到姚堂国商定将锅炉及辅机购置安装总造价定位350,000.00元,且签定了一份合同。1996年10月末,原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将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在购置锅炉和材料时,被告只给付锅炉款70,000.00元和材料款37,000.00元,尚欠243,000.00元至今未付,原锅炉安装公司多次找第一被告及姚堂国索款未果,后原锅炉安装公司解体其债权、债务均归原告,故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审被告形成锅炉安装合同的主体是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现该公司并未注销,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的主管机关兰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虽然证明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的一切债权归***个人所有,但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移并未成立,原审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的起诉。原审审理过程中,释明***变更原告为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基于原审原告***变更原告的申请,未经开庭审理作出以变更后的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为原告的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冯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