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2民监2号
原审原告: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兰西县电业局,住所地兰西县兰西镇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审被告:兰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兰西镇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长青,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兰西县,现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西县锅炉水暖安装公司与被告兰西县电业局、兰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冯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