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局直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德全,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1953年2月12日,退休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局直房屋拆迁办公室。
负责人***,该办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长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局直房屋拆迁办公室与第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局直房屋拆迁办公室的负责人***及第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期间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因二审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证据,由此导致原审认定基本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核查本案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局直房屋拆迁办公室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鲁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