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垦民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贺凌,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88911-x。
法定代表人左长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贺凌,被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益通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革命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同意就其伤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由此导致原审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审判长*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