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474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八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鹤壁市界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北路与汤河街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池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辉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西段。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鹤壁市界一运输有限公司、***、辉县市住房和城县建设局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同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