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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474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八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鹤壁市界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北路与汤河街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池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辉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西段。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鹤壁市界一运输有限公司、***、辉县市住房和城县建设局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同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