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504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辉县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池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界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北路与汤河街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新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辉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辉县市太行大道西段。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翟同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