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504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辉县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池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界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北路与汤河街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新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辉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辉县市太行大道西段。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翟同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