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9997号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富海中心3号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宋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申,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第三人: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16层1602号(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卢磊。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赵旭东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西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建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旭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