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银,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烁,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
被告: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术军,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义,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宁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