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三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三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01民初403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北京建工三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新媒体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塔城市华泰筑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窝依加依劳牧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三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塔城市华泰筑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北京建工三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塔城市华泰筑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0.38元,减半收取计3,195.19元(已批准免交),邮寄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新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