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附1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4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BTGC5L。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8年7月4日生,拉祜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华,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李华付,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云,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5民初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云0925民初671号民事裁定;2.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属因工程施工问题继而产生的一般债务纠纷,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属于一般管辖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所以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纠纷,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请求支付工程款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付翠
审 判 员 李世兰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梅
书 记 员 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