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61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城镇务工,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同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水务局旁。
负责人:陈芝福。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BTGC5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附1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4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同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同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