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61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城镇务工,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同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水务局旁。
负责人:陈芝福。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BTGC5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附1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4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同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同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