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5民初18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
被告: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MAK6KBTGC5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附1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4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龙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