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495号
原告:***,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双江自治县。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去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双江自治县沙河乡邦木村。
项目部负责人:陈芝福。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附1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4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与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去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去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