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495号
原告:***,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双江自治县。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去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双江自治县沙河乡邦木村。
项目部负责人:陈芝福。
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附1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4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与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去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去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项目部、云南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