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5民初711号
原告:***,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军,男,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芳,女,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BTGC5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附1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4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县城。
负责人:陈芝福,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2020年直过民族区通自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2年10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锦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