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02民初163号
原告:乌苏市车排子垦区***农资店,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车排子垦区一二三团西花苑商贸楼3号楼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2MA782F6H6B。
经营者:***,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4100001A。
法定代表人:杨才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冉华明,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乌苏市车排子垦区***农资店与被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冉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乌苏市车排子垦区***农资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苏市车排子垦区***农资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