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284号
原告: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15740N,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聘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聘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4100001A,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辈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