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7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北路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4100001A。
法定代表人:**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上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新邛大道1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58758090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上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东宝化工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55UQ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上筑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上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鄂0802民初29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成都上筑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上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上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鄂HP××**号车辆,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湖北上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鄂HP××**号车辆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湖北上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车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