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席国煤炭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6352号
原告:XXX,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88号。
法定代表人:郝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罗路218号大院自编2栋。
法定代表人:涂家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波,男,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XXX诉被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2年2月8日,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 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