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某某职业培训学院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758号
原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罗路218号大院自编2栋。
法定代表人:涂家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系广东省广业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百花岭北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楚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职业培训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职业培训学院名下价值1439902.24元的财产,并提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439902.2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职业培训学院名下价值1439902.2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