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23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自来水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因被执行人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不履行(2017)皖162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2日向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3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18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将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对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62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学伟
书记员 李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