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联慧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394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博爱,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王志朋,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博联慧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5号26层2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DNC41F。
法定代表人:张朋飞。
被告:安阳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华祥路立交桥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3140191E。
法定代表人:王运齐。
原告***与被告***、河南博联慧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