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联慧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博联***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督266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博联***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5号26层26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博联***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支付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07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