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866号
申请人:重庆韶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姣。
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林欣,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先泽。
申请人重庆韶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8670000元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韶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韶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韶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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