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812号
原告:重庆卓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培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敖良芳,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先泽。
原告重庆卓纬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189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99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重庆卓纬管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纬管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卓纬管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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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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