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944号
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宇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滨南路东段9号附9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UMJ7P4A。
经营者:朱成金,女,1952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纯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3649J。
法定代表人:唐先泽,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宇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宇达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宇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宇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宇达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勇
书 记 员 熊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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