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775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3649J。
法定代表人:唐先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第15.4“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定”的约定,应当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中15.4约定“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7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春亭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