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33239号 原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6191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364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融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爆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差欠的工程款15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36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以15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二);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总包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黄桷南二处的“北部新区市地产储备用地(黄桷片区)黄桷南二路路灯箱变工程”项目中的电力设计、电气安装、调试等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前述工程,工程总价为386000元;被告在重庆市地产集团支付第一笔款时向原告支付270776元,在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并具备通电条件前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924元,余款19300元在竣工验收一年期满后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逾期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底由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现场验收通过,达到通电条件。但被告至今却仅支付了230000元,对余下款项无理拒付。遂起诉。 被告爆破公司辩称,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不成就。1.双方在2021年8月18日达成会议纪要备忘录,明确约定原告的最终工程款以审计金额为准。结算审计工作完成,被告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将工程款支付原告;2.案涉工程的审计正在办理,因案涉工程设计工程量存在审减情况,需要原告与审计单位配合办理,现原告仍未与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最终决算达成一致意见,责任在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能融公司举示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检验及试验报告、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举示的会议纪要,双方均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2日,总包单位(甲方)爆破公司与施工单位(乙方)能融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部新区市地产储备用地(黄桷片区)黄桷南二路路灯箱变工程4、工程承包范围:手续办理、设计、电气安装、土建修建、调试,主设备、材料采购。6、工程量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且经供电局审核同意后的施工内容为依据。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款为386000元。2、合同价款支付a、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按照总包单位(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地产集团签订的主合同(12.4.3条款支付方式)进行支付;b、地产集团支付的第一笔款(主合同价款约451293元的60%即约270776元)全额支付给乙方;c、工程全部安装施工完毕并具备通电条件后,甲方在通电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95924元;d、剩余合同价款193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送电之日起算,一年期满后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支付方式a、乙方按支付节点提前开具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总包单位收款。工程款未全部支付完毕前,所有设备、材料产权归乙方所有。b、本工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乙方需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10日内提交给甲方。并按税法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乙方使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发票,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附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收方单,否则甲方可拒付工程款。第三条承包方式乙方在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第六条设计变更乙方坚持按经供电部门审定后的施工图施工,若甲方需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由甲方提请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并向乙方提供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后图纸,乙方方可按照设计变更后的图纸实施。甲乙双方根据变更后的工作量协商合同金额增减量。第十一条违约责任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在乙方发出催款通知后甲方仍未支付,乙方有权对该工程的供电设备、设施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运行、拆除等),因上述处分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可向甲方追诉。5、若乙方设备已经具备通电条件,又因甲方原因导致设备不能顺利通电,具备通电条件之日起,视为已经通电,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2019年2月2日,爆破公司向能融公司支付230000元。 《市北供电分公司获得电力服务二班验收记录单》载明,验收时间:2021.1.26。验收记录:公用电缆搭认验收合格。 2021年7月6日,《电力工程送电建议书》载明,缺陷整改情况: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全部(部分)整改完毕。质量控制部意见:该项目电气设备经验收,基本具备带电条件。 2021年7月23日,能融公司工作人员向微信备注名为“爆破公司吴昉”发送消息:吴总,把开票信息发一下,你们名称有改变没得。刚刚看了合同,你们在通电之前三个工作日付款,这笔款付了才送电。对方无回复。 2021年8月18日,双方形成《关于黄桷南二路路灯箱变工程收尾阶段的会议纪要》。内容为,参会方:爆破公司**、吴昉,能融公司**、***。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参会各方会议协商达成以下共识:1、能融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电工作。2、能融公司接受该项目本次应收工程款136700元(未包含质保金)(已审计金额为准),由爆破公司直接支付给江北供电公司。3、爆破公司和能融公司双方配合尽快办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4、爆破公司承诺在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爆破公司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到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爆破公司和能融公司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主合同条款的任何法律责任。落款处均加盖了印章。 爆破公司另举示了如下证据:电源调整申请、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调整供电方案的复函、及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重庆市地产集团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发出《电源调整申请》,内容为,我司原提供交的用电申请(方案号2017-475)电源接入点为十千伏万吉杆T接入。在箱变实施过程中因贵局线路改造,该电源点已不存在。接合周边供电现状,我司现申请由万吉金州环网柜965接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向重庆市地产集团发出《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调整供电方案的复函》,内容为,贵单位关于调整重庆市地产集团供电方案的申请已收悉,贵单位于2020年12月向我司提交重庆市地产集团电源调整申请,我司经现场查勘并与贵单位协商后批复《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新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渝电江营[2017-475]号)。现因受线路迁改影响,故申请对供电方案进行调整。我司结合电网实际情况,与贵单位协商后现对相关事宜函告如下:一、供电方案调整如下:1、《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新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渝电江营[2017-475]号)中供电方案中,由“供电电源接电点:10千伏万吉线25号杆T接入。”调整为“供电电源接电点:10千伏万吉线万吉金州环网柜965路。”计量方式及产权分界点做相应调整。二、本函仅作为《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新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渝电江营[2017-4751号)的补充,《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新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渝电江营[2017-475]号)其它内容不变继续有效。两江新区市政工程设计移交签收表。工程名称为北部新区储备用地(黄桷片区)黄桷南二路项目。开工日期2016年3月28日,建设单位重庆市地产集团,施工单位爆破公司。移交内容:车行道、人行道、雨污水管网、雨污水检查井、双篦雨水口、防护栏、路灯、防盗手孔井、**铜芯电缆YJV-1KV-1*16。接管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意见:接管时间从2022年3月1日开始。**与吴昉的微信聊天记录,委托支付图片。2021年8月16日,**发送了《委托支付函》,内容为,爆破公司:委托贵司将北部新区地产集团黄桷南二路路灯箱变工程款代我司付供电局费用136700元(以审计金额为准)。转款请备注:代能融公司付工程款。款项付至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落款处加盖了能融公司的印章。2021年12月8日,吴:**,你们去造价员,跟审斗对了下午给我回个话。2021年12月10日,邓:刚刚跟那个**联系了,他回答的答复是要我们准备一个变更,或者是签字之类的东西。吴:两份签证单弄好了以后,叫***用微信发给我们的造价员小陈。邓:收到。2021年12月17日,邓:你说的要和跟审核对什么呢?吴:根生把你那个调试费用砍了的,砍了几万块钱。主要是那个对,调试那个。邓:知道了。案涉工程群聊天记录。2021年12月10日,***邀请J.W加入群聊。2022年1月19日,J.W发送了图片,载明金额为346679.83元。并称:调试部分已经核对完了,这是我们这边最后确认的金额。如果没有问题,**发给土建的审计了。***(预算员):没得什么问题了。2月17日,***(预算员):@J.W你们老总跟吴总说,箱变工程已经和审计核对完了,最终金额定下来没,是好多哇? 以上证据,因证据1中的电源调整申请、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调整供电方案的复函,及证据2均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证据1中的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以及证据3、4,能融公司称庭后核实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期满未提交。本院依法确认该组证据为真。 诉讼过程中,能融公司称除质保金外,业主已向爆破公司支付工程款;会议纪要第2条中的136700元,就是合同约定金额扣除质保金。“已审计”的意思是已完成内部结算,金额没有争议,而非“以审计”。至于第4条,不是爆破公司收到业主全部款项,而是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均应支付能融公司。会议纪要是委托爆破公司代付款。工程款分首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19300元,会议纪要将未付款分成两部分,第2条指的是进度款,第4条指的是质保金。 爆破公司称案涉工程实际移交验收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业主未支付,审计差最后一步,需能融公司确认审减金额;会议纪要第2条中的“已”是笔误,意思与委托支付中的“以审计”吻合,实际是“以”。且达成会议纪要时审计未完成,至今仍在审计中。故第4条才说审计完成后收到业主款项后再支付。 双方均认可能融公司有专业资质,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爆破公司与能融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关于黄桷南二路路灯箱变工程收尾阶段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据已查明的事实,会议纪要与委托支付函形成时间相近,会议纪要第2条与委托支付函中的委托付款意思一致、委托付款金额相同,结合会议纪要第4条中关于“在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约定,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工作人员关于调试费用审计审减的沟通内容,可以得出会议纪要第2条中的“已审计金额为准”,应是委托支付函中“以审计金额为准”的意思,即审计尚未完成。能融公司关于“已审计的意思是已完成内部结算,金额没有争议”的陈述,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能融公司施工工程已于2021年7月验收合格、达到通电条件,符合合同第二条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但是合同同时约定了“工程量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且经供电局审核同意后的施工内容为依据”“甲乙双方根据变更后的工作量协商合同金额增减量”的内容。故在合同之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认定双方就支付条件达成了新的合意,即会议纪要第4条“爆破公司承诺在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爆破公司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到重庆北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爆破公司尚未收到业主方工程款,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能融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0元,由原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