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542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李淑其,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4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