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542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李淑其,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4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兼)